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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On 2016-01-07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 入学与注册

(1) 按照我校留学生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留学生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护照,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并报研究生院行政处备案。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查验)。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 留学生应向北京市卫生检疫局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但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三个月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经院系、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返校。入境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后方可取得学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 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 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 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 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 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 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 持非普通护照或非学生签证入学,且在入学两周之内未做变更者。

(5) 取得学籍的留学生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时交纳本学期应交纳的学费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6) 未注册留学生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2. 考核与成绩记载

(1) 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2) 研究生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2周内不愿继续选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3)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级评定。不及格的课程或必修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5)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

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6)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一门,且仅能重修一次。

(8)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在院系所备案。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3. 请假

(1)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请假,同时报告导师和班主任。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 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寒暑假离校、返校时间。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应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3) 研究生因伤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伤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请假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行政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应当休学。

(4)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行政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当休学。

(5) 研究生在论文期间,需离境做论文、收集论文资料等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申请表》,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留学生办公室存档。

(6)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获准后,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7)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 转专业

(1)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① 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② 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③ 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

④ 其它特殊原因。

(2)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3)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果申请转换专业,需经本国驻华大使馆提供同意书并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同意。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5)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①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② 已转专业者;

③ 处于保留学籍期间者;

④ 已进入毕业年级者;

⑤ 应予退学者;

⑥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5.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1)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2)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①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含一学期内累计);

②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③ 因服兵役申请休学者;

④ 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变动表》,经导师同意,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休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同时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4)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5)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离校手续和签证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6) 休学自费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六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7) 研究生在论文期间原则上不准休学。

(8)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境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院行政处报到。

(9)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6. 退学

(1)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 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②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③ 逾期两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④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⑤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⑥ 持学生签证以外类别的签证且在两周之内未进行变更者;

⑦ 本校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其他类别、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研究生者;

⑧ 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⑨ 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⑩ 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

⑪ 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⑫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2)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院系所提出,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① 博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 指导教师认为其学位论文不合格不予推荐答辩者;

 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获准延期,或虽获准延期,但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者。

② 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两门以上(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 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含)者;

 中期筛选未通过者或虽通过中期筛选但培养单位或导师认为其无力完成学位论文者;

 其他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

(3) 学校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由研究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变动表》,经研究生导师、院系、研究生院及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处理程序可以从简。

(4) 退学对研究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5)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①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及相关校内证卡手续并离校。

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被开除学籍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它原因退学者,按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6)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7)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7. 奖励与处分

(1) 研究生院和各院系所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3)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4) 纪律处分分五种:

① 警告;

② 严重警告;

③ 记过;

④ 留校察看;

⑤ 开除学籍。

(5)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 违反宪法,扰乱社会秩序者;

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③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④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⑤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⑥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⑦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6)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办公室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7)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和签证注销手续。

(8) 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9)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0)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8. 毕业、结业与肄业

(1) 硕士生学制为三年,博士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国际硕士学制为两年.

(2)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3)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4) 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5)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6) 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院系所、研究生院及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习总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延期期间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考查)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7)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8)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9)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10)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1) 已发毕业、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2)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3)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9. 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留学生研究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者,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3)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