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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留学生进修生(含汉语进修生)学籍管理规定

On 2015-12-12

留学生进修生(含汉语进修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习考勤

(1)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学校规定的课程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向班主任老师请假。请假三天以上,需提交书面申请(病假 需提交医生的诊断证明),班主任老师同意签名后,经所在院(系、所)批准方可休假。学校一般不批准两周以上请假。

(2) 进修生每学期至少应选修三门课程,最多不能超过五门。学期末应按规定参加考试。

(3) 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记。无故迟到或早退者,其迟到或早退时间累计每超过一学时,按旷课一学时计。旷课累计超过一周以上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旷课 累计超过两周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超过应上课时三分之一者,学校勒令其退学,或按自动退学处理。所有处分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国驻华外交机构或 有关单位及担保人。

(4) 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2. 休学或退学

(1) 进修生因病因事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由留学生本人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期限最长一年。

(2)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进修生申请复学时,应在复学两个月前将恢复身体健康的医生证明寄给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得到学校答复同意时,方可来华。来华后还需经过复查,符合健康标准后,方可正式复学。

(3) 公费留学生进修生休学还须持本国驻华使馆开具的同意书。复学应先由本国驻华使馆向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向学校联系来华事宜。

(4) 学校对提出休学的自费留学生进修生不退学费,复学后的留学生不用再交纳休学期限的学费。

(5) 凡休学者,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需在规定日期内持证明到校复学。凡到期不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不保留其学籍,不退学费。

(6) 留学生进修生提出退学,学校不保留其学籍,不退学费。


3. 颁发证书

(1) 进修生(汉语进修生及入系进修生)按规定参加考试并获得三门(含)以上成绩合格者,学习结束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获得三门成绩合格者,学校不发给结业证书。

(2) 未修完规定课程、未完成进修计划或成绩不合格者及中途退学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证明所学习专业和时间。

(3) 结业证书应在结业后一个月内领取,未领取者不能补发;结业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