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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On 2015-12-12

1. 入学与注册
  • (1) 按照我校留学生本科生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留学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2)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 (3) 留学生应向北京市卫生检疫局提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并附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 明,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返校。入境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后方可取得学籍。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标准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 (4) 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及学生签证办理注册手续,持其它种类护照或签证且在入学两周之内未做变更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 (5)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护照、学生证等其它证件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时交纳本学期应交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交纳学费。
  • (6)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 2.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 (1)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 a)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最长年限一般为六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本规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插班本科学制三年,在校修读年限至少为两年半。
  • (3) 录取为本科试读生的学生第一学年为试读期,试读期内按本科生培养计划学习,并按本科留学生标准交纳学费,试读期间不具有本科生学籍。试读生须参加次年的本 科生入学考试,通过考试者,正式录取,取得本科生学籍,试读期间所修学分予以认可;否则,作为进修生结业,不退任何学费。
  • (4)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 (5)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插班生应于第四学期末提交申请。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 (6) 在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延长期间按照留学生延长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 3. 修课与选课
  • (1) 本科留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修读要求如下:
  • ① 不修读军事理论及军训,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大学外语、体育与健康课程、美育课程和综合交叉课程;
    ② 必修“中国概况”课程;
    ③ 汉语文化学院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第二外语。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 (2) 院(系)可根据留学生的共性情况,调整留学生必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的构成比例,但总学分要求不变,调整的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要求的10%,并将修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
  •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按留学生标准交费。辅修期限不得超过正常学习期限。
  • (3)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 (4)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以上(含)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请假表》,由院(系)领导审批、盖公章后交留学生办公室备案;超过两周原则上不予批准,可办理休学。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4. 考核与成绩记载
  • (1)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 (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记分办法。成绩在合格或及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 (3)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 (4)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 (5)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 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 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0”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 (6)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5. 免修与免听
  • (1) 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 实践类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 (2)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 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 听课程成绩。
  • 6. 转专业
  • (1) 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①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②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 (2) 本科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重新交纳报名费,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签署意见、审批。
  • (3) 完成一学期以上学业的留学生,如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考试和考核,且达到申请院(系)的入学标准,可以于一年级或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重 新交纳报名费,经所申请院(系)考试或考核并经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复核,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 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 ① 已转过专业者;
    ②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③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④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⑤ 其他招生录取时即明确不能转专业者。
  • (5)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 (6)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 7. 休学与复学
  • (1)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二)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3)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自费生向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
  • (4)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休学申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① 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并按规定如期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后方可离校;
    ② 北京师范大学为休学的同学保留学籍和已取得的学分,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③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④ 未按学校规定办好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的留学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⑤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休学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6个 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提交 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⑥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 (5) 对因服兵役申请休学的同学,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 ① 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兵役义务的本科留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休学服兵役;
    ② 提出休学服兵役申请的留学生应已修满一年级的课程和学分,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
    ③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或服兵役证明;
    ④ 兵役期满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应提交本国政府出具的已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8. 留降级和退学
  • (1)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11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9学分者;
    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③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④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⑤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⑦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⑧ 持学生签证以外类别的签证且在两周之内未进行变更者;因签证问题被公安机关给予二次(含)处罚者;
    ⑨ 试读期满未达到转为正式本科生标准者;
    ⑩ 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⑪ 本人申请退学者。
  • (3) 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审批。
  • (4) 学校对申请退学学生进行处理,由学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教务处及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
  • (5)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 ①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签证及相关校内证卡手续并离校。
    ②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③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本科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9. 毕业与结业
  • (1)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 (2)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3)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者,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 (4)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需按照留学生学费标准交纳辅修课程费用。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 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 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 (5)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 (6)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 (7)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10. 附则
  • (1)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留学生,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中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者,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 (3)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