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On 2015-12-121. 入学与注册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并附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 明,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返校。入境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后方可取得学籍。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标准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留学生办公室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并附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 明,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返校。入境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后方可取得学籍。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标准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交纳学费。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交纳学费。
2.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3. 修课与选课
① 不修读军事理论及军训,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大学外语、体育与健康课程、美育课程和综合交叉课程;
② 必修“中国概况”课程;
③ 汉语文化学院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第二外语。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② 必修“中国概况”课程;
③ 汉语文化学院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第二外语。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以上(含)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请假表》,由院(系)领导审批、盖公章后交留学生办公室备案;超过两周原则上不予批准,可办理休学。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4. 考核与成绩记载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记分办法。成绩在合格或及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5. 免修与免听
6. 转专业
②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②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③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④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入学者; ⑤ 其他招生录取时即明确不能转专业者。
7. 休学与复学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二)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三)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① 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者应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并按规定如期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后方可离校;
② 北京师范大学为休学的同学保留学籍和已取得的学分,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③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④ 未按学校规定办好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的留学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⑤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休学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6个 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提交 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⑥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② 北京师范大学为休学的同学保留学籍和已取得的学分,已经交纳但因休学没有使用的学费可延期至复学后使用;
③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④ 未按学校规定办好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的留学生将被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⑤ 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休学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6个 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提交 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⑥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① 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兵役义务的本科留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申请休学服兵役;
② 提出休学服兵役申请的留学生应已修满一年级的课程和学分,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
③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或服兵役证明;
④ 兵役期满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应提交本国政府出具的已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② 提出休学服兵役申请的留学生应已修满一年级的课程和学分,且各门考试成绩合格;
③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国政府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或服兵役证明;
④ 兵役期满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应提交本国政府出具的已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8. 留降级和退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9学分者;
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③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④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⑤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⑦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⑧ 持学生签证以外类别的签证且在两周之内未进行变更者;因签证问题被公安机关给予二次(含)处罚者;
⑨ 试读期满未达到转为正式本科生标准者;
⑩ 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⑪ 本人申请退学者。
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③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④ 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⑤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⑦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⑧ 持学生签证以外类别的签证且在两周之内未进行变更者;因签证问题被公安机关给予二次(含)处罚者;
⑨ 试读期满未达到转为正式本科生标准者;
⑩ 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⑪ 本人申请退学者。
①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签证及相关校内证卡手续并离校。
②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③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本科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
②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③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本科留学生退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