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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7年9月学期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留学生报到注册通知

On 2017-07-10

亲爱的本科留学生:

2017年暑假即将开始,暑假期间请同学们务必注意人身安全,度过愉快平安的假期!

暑假期间(20170715-2017827日)学校不受理学籍变动申请、请假等手续,如您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请务必于放假前一周申请办理

 

201709月学期,开学注册日程如下:

项目

时间

地点

所需材料

 

留学生办公室注册

 

831-901

 

京师大厦三层

第六会议室

1、学费(银联卡刷卡支付)

2、保险

3、护照原件

4、《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5、学生证原件

6、签证费用(现金)

学部、院系注册

0902

各院、系教务办公室

已盖注册章的学生证

开始上课

0904

参照课程表

-----

 

 

 

 

 

 

 

 

 

 

 

如您的签证于20170830日前到期,请您于学校放假之前在留学生办公室交纳学费,申请办理延长签证手续。

 

无论是否已经提前缴付学费或提前办理了签证手续,每个学期开学时请准时到留学生办公室及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不按时报到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将严格依照《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中的条例进行处分。请各位同学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顺利完成学业!

 

一、有关报到注册的管理规定,请见《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5)。

《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5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护照、学生证等其它证件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时交纳本学期应交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有关请假及考勤的管理规定,请见《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 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提交面申,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本科生请假申请表》报本科生工作处(留学生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超两周本科生工作处(留学生报留学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留学生报留学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公室(留学生报留学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第四十八条 旷课,一学期内第一次累计达到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累计旷课2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累计旷课2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旷课累计达到2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 学时计算。

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 学时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4 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 8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 10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1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五十条 屡次迟到、早退等违反考勤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北京师范大学 留学生办公室

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