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丝路木铎奖学金年度评审适用)
为规范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颁发及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获得《“丝路木铎”学历生奖学金》和《“一带一路师资计划”奖学金 &“丝路木铎”学历生奖学金》奖学金的留学生。
一、奖学金的年限
(一)本科生:奖学金期限4年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期限2年或3年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期限3年
注: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不能延长。
二、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办法
(一)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按月发放。下一个月的生活费一般在每月的28日划入奖学金生在中国银行的个人账户。
(二)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
(三)毕业生(含提前毕业)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毕业,发给半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毕业,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
(四)对休学、退学、转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休学、退学、转学或结业日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五)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常发放;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
(六)奖学金生未向院系和留学生办公室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周者,取消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时间超过两周者,取消当学期的奖学金生活费。
(七)奖学金生因怀孕或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经学校批准,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休学期间不发奖学金生活费且不为其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
(八)因服兵役申请保留学籍者,享受奖学金资格予以保留,保留学籍期间不发奖学金生活费且不为其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
(九)因交换留学申请停学者,停学期间不发奖学金生活费,但正常为其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
(十)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停学或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十一)经学校批准列入培养计划实习、调研且时间不超过1学期,无法按时签收奖学金生活费者,返校后需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及补发生活费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发奖学金生活费。
三、 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
(一)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奖学金的学生,须参加并通过每年一次的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才能继续享受奖学金待遇。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一般在3月下旬开始,学生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表》,并按指定时间递交到留学生办公室。
(二)北京师范大学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社会工作及突出贡献等综合表现。综合考评结果包括:提供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中止奖学金资格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三) 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评审期间按照培养计划修读完成课程和学分,且考试成绩、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按所预定计划圆满完成;
2、学习态度:按时上课,出勤率在90%以上,勤奋好学,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评语在良好以上;
3、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和北京师范大学校规,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爱护公物。
4、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
(四)被中止一年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可申请自费继续留校学习。中止期满前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综合考评。如考评合格,经学校批准后,可自下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1. 被学校予以校纪处分;
2. 被学校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
4.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
5. 在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奖学金资格的同时获得其他形式的奖学金资助。
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六)未达到继续提供全额奖学金考评标准,但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或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类别的学生,可根据评审委员会建议在下一学年提供部分奖学金,即免交学费、提供保险及住宿补贴,但停发生活费。
1.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各项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4.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有创新,做出特别突出的成绩。
四、 医疗和保险
(一)保险:
1. 自新生入学的秋季学期开学第一个月起,学校每年将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购买中国教育部规定购买的来华人员综合保险。
2. 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险、身故责任险、意外残疾险和门急诊疾病医疗险,具体请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二)保险理赔申请程序:
享受来华人员综合保险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更多相关信息请登录留学保险网(http://www.lxbx.net)查看。
五、 特别提醒
(一)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奖学金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留学生办公室报到,并签收奖学金生活费,否则将直接影响其正常地享受奖学金待遇。
每月7、8、9日(遇节假日时,请参照留学生办公室的通知),奖学金生应按要求在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在学确认,以便顺利领取当月的生活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进行在学确认,应于每月的7日之前书面向留学生办公室说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常领取生活费。特殊月份的在学确认时间,以留学生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严禁由他人代替注册或代替他人注册。违者将取消当月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当学期奖学金甚至取消奖学金资格,并通告批评。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一般在每年的3-5月进行,请届时密切关注留学生办公室的通知,及时办理奖学金年度综合考评所需的各项手续。
(三)奖学金生活费按月发放,一般在每月的28日会把下个月的奖学金生活费划入奖学金生提供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如果银行卡丢失、损坏或发生其他与生活费发放有关的问题请咨询留学生办公室。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08月27日起施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