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实施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BGS)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外国学生提供学费资助的专项经费,旨在促进北京市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
第二条 根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遵循北京市政府设立奖学金的宗旨,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合理有效地利用本项资金吸引、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高层次外国留学生到我校学习,鼓励在学优秀学生继续在我校深造,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留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的对象、期限及额度
第三条 奖学金只能用于支付留学生的学费。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在我校分为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获奖留学生一学年或一学期的学费。
第四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当年度入学的留学生学历生,部分用于奖励在校留学生学历生和校际交流项目的留学生。结合我校的实际,另划拨出部分用于奖励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留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
(二)申请人须为已经被我校录取为学历生的外国留学生(新生)或正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在校生)、校际交流项目的留学生以及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留学生;
(三)享受任何政府单位、企业或个人提供奖学金及学业资助的留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此项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审原则
(一)学校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获奖者应符合以下相应的条件:
(1)新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按时注册,学习刻苦努力;
(2)在校生按时注册,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品学兼优;
(3)本科生按成绩进行排名取优;
(4)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优秀,每门课不低于75分,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
(5)博士生必须有论文发表在本专业正式出版物上,论文发表日期或录用日期应是申请奖学金期间;
(6)积极参加校内外活动及社会实践。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1)违反中国法律或受到校纪处分;
(2)所修课程出现不及格;
(3)没有按时注册、缴纳学费或办理签证居留手续。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初评并推荐;
(三)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
(四)评选结果公示一周,受理申诉;
(五)公布正式获奖名单。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选指标
(一) 本科生评选指标
(1)学习成绩:在校生调取过去的一年或一学期(本科一年级学生)各门课程的原始成绩(重修成绩不计入考评),计算各门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公式如下:
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课程学分。
新生按入学考试成绩排名取优;
(2)综合素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参与各类竞赛的情况以及取得的各类奖项和荣誉,能够展示科研学术能力的各类成果。
(二) 研究生评选指标
(1)专业学术成果突出,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获奖科研成果、有发明创造、专利等;
(2)学习成绩优秀,在校生根据过去一年或一学期(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计算各门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公式如下:
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课程学分。
新生根据前一学习阶段的成绩排名取优;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参与各类竞赛的情况以及取得的各类奖项和荣誉,社会服务成就显著,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奖学金的发放
(一)奖学金获得者将按相应类别直接免除学费或减免相应学费额度;
(二)奖学金获得者在学习期间有违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奖学金规定的其它行为者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停止奖学金的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奖学金资格:
(1)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处理者;
(2)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不宜继续在华学习者;
(3)完成学业或休学、退学者;
(4)没有按时注册或办理签证等手续者。
第四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条 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政府专项拨款;北京师范大学根据学校财政状况安排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由校财务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奖学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主管校长牵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有关院系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共同组成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如以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